浅谈被保人与购买保险之间的关系
保险商品的等价交换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交换关系;间接地表现为在一定时间限度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出卖保险,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关系。那么,车险什么保险公司好?从表面上看,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好像是不等价的交换关系:出险的投保人获得的赔偿额一般大于所交保险费,而未出险的投保人,不但得不到补偿,而且保险费也一去不返。
然而,实际上,上海太平洋汽车保险的个别保险人与个别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还是等价交换的关系,因为在正确计算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费就是商品的价格,保险人交付了保险费后,保险关系确立,投保人买到了保险商品,即得到了保险保障。不管投保标的是否出险,这种保障已经存在。至于出险与不出险,补偿与不补偿,那只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形式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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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不出险不补偿,出了险得补偿,这恰恰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的特点,这种特点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不出险不补偿”,才能做到“出了险得补偿”,这是保险的互助性所决定了的。保险商品使用价值在形式上的差别与是否等价交换是没有关系的。
另外,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而不是由个别劳动量决定的,就是说,保险商品的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形成原理一样,是一个社会平均值,而判断交换是否等价,是用价格同社会平均价值相比较,而不是同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即商品的个别价值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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