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分保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由于其实务计算较繁杂,一般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务的特殊情况,如组织成数合同支付保费较多,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组织溢额合同保费和责任又欠平衡,才采用这种方式来协调各方的矛盾。
2.非比例合同分保
非比例合同分保即双方预先订立分保合同,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当赔款超出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一定额度或标准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传统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分保。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巨灾风险巨额损失不断增加,比例分保已无法彻底分散此类风险。为解决此类保障问题,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方责任的非比例分保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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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前后,劳合社的承保商希思首先提出超赔分保的设想。这种设想于1889年首先在意外险中应用很受欢迎,特别是在汽车险业务中,超赔分保解决了许多因数量多,保额小,责任积累和赔款多带来的风险问题,而且又简化了分保手续。经过长期的发展,非比例分保品种日益增多,但主要由三个品种构成:
险位超赔分保。即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作为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基础。太平洋保险好吗非比例分保的自留额,又称起赔点或免赔额。如对火险业务安排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则当某危险单位的损失在100万元以内,全部由分出公司承担;当损失超过100万时,超出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当损失超过600万时,分出人与接受人的责任分别以100万与500万为限,超出部分若无另行安排,仍由分出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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