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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渊伯法官违纪问题的举报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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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渊伯法官违纪问题的举报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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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9 23: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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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厅长滕伟
为了打击司法犯罪,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现将我所了解的及发生在我身上的有关周渊伯的违纪事实实名举报如下:
周渊伯法官,男,中共党员现任唐山市遵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原执行局长)
2004年遵化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真相的情况下草率作出了(2004)遵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由被举报人周渊伯法官负责判决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周渊伯与申请执行人坑瀣一气暴力执法、擅自拟定收费标准且不开具任何收费凭证 、票据,将收取的执行费用贪污。其后又以副院长的名义多次指使其首先多名法官违反办案程序,擅自终结本案的抗诉。
一、周渊伯与黑社会坑瀣一气,官匪一家,暴力执法
当(2004)遵民初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查证举报人冻结银行账户上没有资金。法院执行法官王兆军、李德云(周渊伯的马仔)率领多名光头、纹身具有黑社会特质人员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找到我并威胁说:“我们法院治不了你,这些人能治得了你”。几天后法院将我强制拘留。又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得知唐山国资委有一笔专款到账,强迫我为法院出具提款证明。当时举报人已经在检察院抗诉,按照司法程序及规定要求法院应该停止执行。周渊伯罔顾国家法律、法典知法犯法更不顾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举报人再次强制拘留,严刑下威逼举报人在提款说明上签字画押,将这笔款项划到法院账上你这才不情愿的将我放出。
两次拘留叫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非常无助,我怀疑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周渊伯私定执行费用标准,将举报人视同他个人提现的私人银行。
2005年3月下旬的某天,当时举报人正在医院输液,周渊伯指派手下法官李德云等人手持警用器械,不顾举报人的生命安危强行将举报人的输液器拔掉,将举报人拖离医院至法院,并强制举报人缴纳52830元执行费用,还威胁到如不即刻缴纳就将举报人拘留。被逼无奈,举报人为了免受非人的折磨,只能让家属东拼西凑借来52830元交给周渊伯,是我侥幸免受了牢狱之灾。
本案执行标的为128万元,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应当交纳的执行费用应为15200元,而周渊伯却让举报人向其个人交纳52830元,也不向举报人说明费用明细、去向及收费标准、计算依据。更为恶劣的是周渊伯并没有将举报人交纳的所谓执行费用上交到财务部门,并将法院财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开具给举报人,而是私自截留了该费用,与其手下朋党分赃。本该进入国库的钱就这样简简单单的被这些蛀虫吃掉了
三、周渊伯公然践踏法律并伙同申请执行人偷税漏税。
周渊伯以一己之私强行将国资委的专项款划给申请执行人后,举报人举报人作为被执行人一直强烈要求法院责令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建明矿山运输工程队给其出具发票,周渊伯公然叫嚣:“我们执行就是发票,不用开发票,我们说咋办就咋办”。
周渊伯作为执行局局长其言行公然凌驾于法律至上知法犯法,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偷逃国家税款。
四、周渊伯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利,指使无良下属法官办案,欺压守法公民。
周渊伯执行该案后,打点官场升任遵化市法院副院长,判决生
效后,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2月20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2006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转办函交到遵化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接到抗诉案件后,办案部门及人员受到副院长周渊伯授意、干扰、暗示,继续在周渊伯的操纵下违法违规。
1、周渊伯收到检察院的抗诉后不顾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顾检察院的抗诉依然一意孤行并采取暴力手段,将国资委的专款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主法官徐爱华受副院长周渊伯的胁迫拒不开庭审理,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在裁定书上擅自决定撤销检察院抗诉。编造莫须有的事实,干扰案件的取证,使案件不能正常进行。从而达到为周渊伯开脱违法罪名的目的。
综上所述:周渊伯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法院副院长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为谋取一己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公然践踏法律、执法犯法,干扰执法。破坏了党的纯洁性,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在公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给举报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难以治愈的精神伤害。望相关领导重视该问题,尽快给予解决、答复,还举报人一个公道。
举报人:陈宝龙
2017年3月26号
附:举报人:陈宝龙
身份证号码:130206195205030053
电话:13803155258
家庭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燕山小区309楼3门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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