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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怎么办

2015-12-23 02:00| 发布者: 科技| 查看: 4| 评论: 0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感染了乙肝病毒,但没有肝脏炎症与体征,乙肝DNA阴性,肝功能等各项检查都正常的患者。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体内多多少少存在乙肝病毒,而乙肝病毒有一定的传染性,所以很多乙肝病毒携带在就业的时候都会遭到就业歧视的危害。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怎么办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权威肝病专家介绍,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的问题,提醒患者一定要正确对待,最好根据患者病情积极治疗,使自身病情更早痊愈。
权威肝病专家还指出,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许多单位在招聘时还是会进行体检的,虽然不至于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身边的同事都会应为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自觉的疏远,这也算得上是一种精神折磨,也是一种就业歧视。
昆明肝病医院权威肝病专家介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因为乙肝病毒传播途径十分广泛,可通过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以及密切生活接触传播,所以需要我们及时做好预防措施。在生活工作中更是要引起重视,避免病毒传染他人。
到底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应该怎么办呢?权威肝病专家介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的选择上一定要有自觉性,尽量选择适宜自己的工作,避免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乙肝病毒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有餐饮业、食品加工、医疗卫生行业、托幼机构等易使传染病广泛扩散的工作,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而且国家相关法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所以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歧视,我们必须要正确看待。为了避免自身病情传染他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择业时最好选择那些不会造成乙肝传染的行业,同时乙肝病毒携带者也需要积极治疗自身病情,这样患者病情康复就不会再传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