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于保险行业监管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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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5 | 回复1 | 2014-12-22 10: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庭签发的解散令应指定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为解散人。解散人可以任命代理人,可采取其认为必要与适当的措施。太平洋保险认为解散人在管理公司、处置公司财产和业务时拥有董事和管理者的一切权力。

  作为解散的一部分,解散人有权催收保险公司的一切债权,出售保险公司的财产,以获得现金偿还债务。解散人应向法庭汇报解散过程中采取的一切行动。被解散保险公司的债权已经收回,资产已经变现后,太平洋保险免费解散人应当在法庭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偿还客户索赔和其他债权。



  (三)日本

  长期以来, 日本一直注重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但1996年新《保险业法》开始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偿付能力上,各生命保险公司自1997年度决算起,比原来计划提早一年开始公开偿付能力的比率。偿付能力比率是监管当局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有应付无法预测的风险的赔偿能力的指标。

  目前偿付能力比率的健全水准定为100%。监管当局可依据赔偿能力比率采取包括停止业务等多种措施,早期调整措施定于1998年度决算开始实施。

  早期调整措施的程序包括:各金融机构为掌握资产内容的健全性进行自我审查,并将全部资产分类;依据自我审查结果进行合理的损失处理和准备金提存,制作正确、客观的反映资产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审计人员检查财务报表方法是否恰当;根据其财务报表计算实际自有资本比率,报告行政当局;太平洋保险最新产品自有资本比率低于规定标准时,行政当局依照其水准发布从要求改善经营到要求停止业务的不同程度的行政命令。
oeah6603 | 2014-12-22 10: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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