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相关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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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5 | 回复1 | 2014-12-23 09: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6.其他变更事项的规定。

  (1)终身医疗保险中的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具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



  但被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保险公司拒保范围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的变动。

  ①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ihzwt | 2014-12-23 0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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