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附合合同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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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9 | 回复0 | 2014-12-26 11: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太平洋保险指出,附合合同是议商合同的对称。议商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绝大多数合同都属于议商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对相对方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力量严重不对等,一方要么垄断市场,要么实力雄厚,或者是有国家支持等,使得相对方被迫在既定条件下接受合同条款,车险上哪些就是这样的。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事先在要保书、暂保单、保险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中制定既定条款,投保人只能就既定条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不能对保险单及保险凭证中的既定条款进行修改,也不能自行拟定新的条款。保险合同的上述附合性质,是由于保险人的雄厚资本实力以及保险人掌握着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决定的。

  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质,使得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各国保险立法通常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符合公平、平等的原则,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还应由有关部门制订或审核,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法律上一般作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太平洋保险公司怎么样?还是不错的。

  例如,《保险法》第106条就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至于具体内容,会在明天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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