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哪些人员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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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7 | 回复1 | 2015-1-15 1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财产保险都以类似的表达方式确定可保利益,太平洋保险一般认为财产所有权人,占有人、使用人或收益权人,保管人、受托人,债托人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人都具有可保利益。



  由于财产在终身医疗保险期间可能发生转让,尤其是海上运输中的进出口货物,买方、卖方以及贷款银行都有可保利益,而且可保利益随物权转移而发生变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承租人对船舶也有各自的可保利益,因而海上保险入要在保险期间证实被保险人何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较复杂而又困难的。因此在保险实践中,对可保利益的要求更侧重于财产发生损失当时的可保利益确认。

  乘客座位责任险对人身保险中可保利益的确认,一般在各国保险法中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国际上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用这一方式,中国也是如此。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列举式表述方法更为明确,也较定义式更为严格。然而世界各国在采用列举方式表述人身保险可保利益所采用的原则略有差异。有的国家采用利益主义原则,强调保险利益是关系到人寿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根本条件,而被保险人的同意权只关系到危险程度。
mwlx4023 | 2015-1-15 10: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啊……支持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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