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县交警大队被指办案不公,偏袒肇事司机。根据死者家属爆料2016年6月3日早晨7时左右,丁进平驾驶乘载其妻刘英辉的牌照为渝F16A80的摩托车向奉节县城方向行驶,吴明炯牌照为渝FE7323牧马人越野车向相对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重庆市奉节县大坝社路段时两车相撞,最终造成刘英辉死亡、丁进平重伤的严重后果。
奉节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8月8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丁进平驾驶的车辆位于车行方向左侧的对向车道内的事实,其违反右侧通行原则,不按交通标线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责任书的<车速签定意见书>的签定意见:渝FE7323小型越野客车碰撞时的速度约为40KM/h。
死者家属表示:“他们就是想逃避交通责任,当时有几名目击证人提醒事故处理交警小车是移动位置了的,这刮痕怎么会在小车底下,与第一次撞击的地点不吻合,现场交警队对证人的提醒不予理睬。牧马人小车是上坡路段,40KM/h的速度肯定不能把摩托车撞飞8米多远。希望奉节县交警队将原始的拍摄照片公之于众。如是40KM/h的速度肯定不会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笔者根据翻阅律师现场取证资料显示,现场目击证人成诗为所拍摄的视频显示,吴明炯驾驶的越野车在行驶过程中,占用了摩托车的车道,存在违法占道行驶的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吴明炯并非下车查看事故情况,对伤者进行救助,而是将越野车倒退至路边最靠近栏杆的地方,破坏了最初的事故现场,遮掩了其占道行驶的事实。事故发生后,摩托车及头盔毁损的残片及血渍全部散落在摩托车正常行驶的道路内及水沟里,事故移动后的牧马人小车道路内一点残片和血渍都没有。事故现场图片显示牧马人左侧后轮轮胎前明显有一道摩托车保险杠的刮痕。
事故现场图片显示牧马人小车还是倒车状态,前轮胎的方向还是倒车状态,与正常靠右行驶的车辆轮胎方向不一致。牧马人小车和摩托车进行碰撞,从小车和摩托车受损的部位看,小车是车前身左侧受损,引擎盖边有摩托车头盔撞击的圆形凹陷,摩托车是左前轮侧严重受损,若是按毁损移动后的牧马人和摩托车的位置示意图两车相撞击,小车和摩托车受损的部位不一致。

是谁伪造了事故现场?
根据死者家属向笔者表示,6月5日,事故现场拍摄照片显示移动后的小车一侧道路没有一点血渍,6月6日分再去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移动后的小车一侧道路显示有新鲜的血渍,有几处血渍还没有凝固。6月7日9点我们在办案交警吴建忠主持下,田警官、死者家属代表3人、车辆所有人单位的律师及肇事司机的姐夫召开了交通事故第一次协调会议,协调会上家属代表强烈要求对血样进行取样鉴定,吴建忠说要请示领导后取样,最后无果(原定6月6日上午开此次会议,不知道是不是因伪造现场原因借故推迟)。
然而,6月22日上午,目击证人成诗为(紧跟在丁进平后面的摩托车驾驶员)在奉节交警大队做完笔录,第一次念了一篇笔录后,交警吴建忠马上说需要修改,当即修改后还是认为不合他意,马上公然当众将打印好的7篇笔录全部撕毁。重新录取证据后没有当场念给证人听,证人成诗为明确告知吴建忠他不认识字,吴建忠强行让证人在笔录上签字按上手印。
我们为了弄清事故真相,死者家属委托聘请了虎小方和罗亚两名律师全权代表参与本次事故的处理,罗亚律师和伤者家属一直恳求复印事故原始证据,事故民警吴建忠开始说事故责任认定后就可以复印资料,事故责任划分后又说出现死人牵涉到刑事案件不准复印,向重庆市交巡警总队申请复议后说所有卷宗资料已经移交到总队,复印需到总队才行,8月25日到重庆总队后告知复印资料还是要到奉节找吴建忠才行。
笔者手记
对重庆奉节县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人概叹不已:人们通常认为,警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把关人,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警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屏障,然而,在此案中我们还真难以将重庆奉节县交警大队的认定书与公平正义相连,遑论公平正义的屏障。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姓张的教授曾说:我们这个社会哪里都可以有不公平,惟独警察不能不公平,哪里都可能产生徇私,但警察不能有徇私;哪里都可能产生违法,惟独警察不能违法,因为警察扮演的角色就是消除违法,制止徇私,恢复公平正义。
但是,就重庆奉节县交警大队目前的现状,我们能寄希望于他们吗?我们何以为公平正义的屏障?谁又能修复被重庆奉节县交警大队砸碎了的那道公平正义最后的屏障……
至今,该案死者的家属还是不理解不明白,法律到底什么了?法律所谓的公平公正在我们家死去的亲人身上为什么就不能体现出来,在故意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铁证下,还能出示一份如此让人不能理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难道这些办案机构不懂法或是有什么难以向我们言明的苦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