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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故意打击报复陷害职业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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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故意打击报复陷害职业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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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0 21: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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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您好!
首先向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本人是自由撰稿人、实名举报人邢志剑,我们对从去年9月至今发生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的一些事情表示担心和忧虑,因为有人打着“阜阳市公安局长交办”和“没罪也要整点罪”的旗号,将民间舆论监督人士孙晓龙(笔名姚征亿)冠以“非法经营罪”,监控、追逃、刑拘、逮捕,如此行为对公安机关清誉和安徽省阜阳市的法治环境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现斗胆致信,希望领导重视。
职业举报人长期关注家乡负面事件被追逃、刑拘、逮捕
孙晓龙(笔名姚征亿)是一名职业举报人、自由写作者。网络查询可见,孙晓龙长期关注、报道、举报家乡临泉县官员以及其他很多事件,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警方于2016年9月初将其网上追逃,孙晓龙在江苏连云港被当地警方抓捕,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已经超过半年。
据本举报人了解到,临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称孙晓龙涉嫌非法经营案,大致意思是孙晓龙在大约10年前(2008年前后)在临泉县经营一家广告公司期间,印制少量的类似DM广告的宣传页以及一份河南刊号的杂志(数量不详,总之是少量,且是单位行为)。而广东警方追逃孙晓龙更是源于2010年前后的一起没有被害人的所谓的“诈骗案”。
本举报人还了解到,孙晓龙所谓非法经营一事,临泉县文化局在当年已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近10年的时间无任何临泉经侦办案人员乃至临泉县文化局的工作人员找孙晓龙。广东海丰县的所谓“诈骗案”在当年也已完结,甚至当年的办案人员(现已退休)都认为孙晓龙没事,但不知是谁又鼓动海丰方面将旧案重启,将孙晓龙追逃,现案件已经被临泉县警方人员如获至宝拿到临泉县侦办。
通过互联网查询刘立兵局长您的简历可见,出生于1967年的刘局长您自从1986年2月工作以来,屡立奇功,抓获犯罪分子无数深受群众拥护和爱戴,也真正实现了人民公安保一方百姓平安的庄严承诺,尤其是刘局长您曾担任过省经侦总队总队长这一要职,让吾等草民深表钦佩和崇拜。因此,我们绝不相信局长您会“交办”孙晓龙案。
孙晓龙(姚征亿)乃一介草民,靠职业举报和写文章养家糊口,乡村教师出身的他有三个儿子,在孙晓龙的培养下如今都已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或即将毕业,孙晓龙虽然在2016年9月之前曾率先在其微博发表了“局长被民警殴打”的微博,但孙晓龙与局长大人您无冤无仇,只是出于职业敏感才好奇的发表那篇微博,并无任何人指使,如果真如坊间传言“局长交办孙晓龙案”,还望局长您大人不计小人过。
无论如何,孙晓龙是一名职业举报人、自由写作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警方大刀阔斧对其采取网上通缉、大肆侦查,又将其冠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刑事拘留,最后又将广东海丰县的所谓“诈骗案”拿到安徽临泉,实际上“打击报复”孙晓龙的意思已经表现的一览无余。
据本举报人了解,甚至就连内部人员都对打击报复孙晓龙一事看不过眼,私下透露是临泉县某局原局长为了“升官发财”才打着“替刘局长报仇”旗号将孙晓龙治罪。在孙晓龙被抓之后,临泉县被孙晓龙举报过的腐败官员们曾摆出“打倒孙晓龙”的阵势,可见许多贪官污吏恨不得孙晓龙死在看守所或者监狱里。为了不成为那些贪官污吏的打手和棍子,还请局长您重视此案。
通过了解,本举报人得知,孙晓龙在被抓之前,曾多次举报、揭发临泉迎仙镇党委书记张存生和派出所长、临泉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闫涛等官员还报道过多起临泉县的负面事件。尤其是因为私人恩怨孙晓龙还长期举报并揭发陈集镇原党委书记刘晋(现已升官)。内部人士透露,以上文章都被附带在案卷中,更说明孙晓龙不仅仅是“非法经营”。
近年来,网络谣言坑害了许多人,但身为职业撰稿人和举报人的孙晓龙并未在网上造谣,孙晓龙仅仅是依据宪法监督了全国乃至家乡的官员和一些负面事件,遗憾的是孙晓龙从2016年9月被“绳之以法”,闻询此事者大多会深感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有打击报复民间舆论监督人士的嫌疑。
纵览10年以内因言获罪事件,那些在背后操控公权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监督者的官员或不得善终或遗臭万年,针对媒体管制的再严,相信也有媒体人愿意关注、报道“职业举报人被抓”这一特大新闻。因此,为了局长您的清誉也为了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的法治环境,希望领导重视“孙晓龙案”,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另外,为防止有人将本信截留故意不交给领导您,我们将在领导您收到本信的20日后通过互联网向领导您公开发表本信,希望重视。
此致
敬礼!
邢志剑 敬呈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注:因未获任何授权,故领导要了解此案请直接派人到临泉县看守所提审孙晓龙或直接与孙晓龙家属联系。
联系电话: 15155835127。
本信同时呈送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安徽省委、政府、人大、检察院、公安厅、纪委、监察厅、阜阳市委、政府、检察院、纪委以及各局、委、办的主要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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