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万林——中国法治悲剧命运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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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25 | 回复1 | 2003-4-2 17: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胡万林——中国法治悲剧命运的象征 ◆
                             ·许志永·
  胡万林一生坐过三次大牢。第一次是在1974年,时值文革,胡万林以反革命罪被判15年徒刑。1980年,经过再审,胡万林被确认应当免于刑事处分。1983年严打期间,胡万林又以杀人罪被从重从快判处无期徒刑,押赴新疆监狱。这次判刑直到1997年才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认无罪。至此,胡万林已蹲了近20年冤狱。
  前两次冤狱,胡万林都没有申请国家赔偿,用他自己的话说,过去的就过去吧。一次是因为文革,一次是因为严打,都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2000年9月30日,胡万林再一次被判刑15年,罪名是非法行医。与前两次同样的是,胡万林被判刑并非单纯的刑事判决,而是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
  胡万林在新疆服刑期间,自学了一些医术,加上本来有一些医学基础,于是他在缺医少药的大西北开始了行医生涯。很快,他成了远近闻名的医生。
  1998年,河南省商丘市卫生局派出专家组赴西安专程考察胡万林的医术,八名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经过认真考察后认为,胡万林治病的方法是有其科学依据的。随后,商丘市卫生局为胡万林颁发了行医资格证书,邀请他来到商丘市卫达医院行医。
  胡万林的到来使新建的卫达医院迅速远近闻名。河南,山东,安徽大量贫困地区的人们,以及那些被医院判处死刑的人们,排着队在卫达医院等待胡万林的诊断。这其中,就有患肝癌晚期的漯河市市长刘法民,以及诊断不清病情的何素云。胡万林用药怪异,有时会把大把大把的芒硝加入药中,有时,面对那些常年怀疑自己有病而又检查不出病情的人,他会拿一瓶矿泉水对病人说,喝了就好。但他的方法,也是中国古代医生常用的方法,的确会有一定效果,一些包括癌症在内的疑难杂症被治好了。然而,正是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行医理论成为他又一次悲剧的开始。
  胡万林救治的大多是一些疑难杂症,有些本来在正规医院就已经被宣布为不治之症,所以,卫达医院通常都会和病人签署生死文书,正如医院动手术前和病人签的一样。胡万林在卫达医院坐诊两个月间,陆陆续续有病人宣告不治。在一家普通医院里,尤其是在比较高级的医院里,死人是正常现象,全世界大部分人都是死在医院里。通常,人死在医院里,可能是正常事件,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在胡万林就诊的卫达医院,结果就大不一样了。因为胡万林不是一个普通的医生,他的医术不符合常规。还因为,胡万林所处的特殊时代背景。
  九十年代,正当胡万林作为医生名声渐起的时候,中国出现了关于科学与伪科学的争论。大部分气功,以及和气功有牵连的胡万林的医术被称为唯心主义伪科学。这场斗争的高潮在1999年,最终,大写的科学取得了全面的胜利,把一切的伪科学打翻在地。胡万林也因此遭殃。
  卫达医院的停业以及胡万林被追捕源于患者何素云之死。这件事被反伪科学的斗士们知道了,坚持要做大文章。他们鼓动患者家属上告。胡万林终于于1999年1月16日被逮捕。
  何素云之子称胡万林故意杀人,这显然不能成立。两人素昧平生,怎么会有杀人动机?如果何素云之死算是医疗事故,那么,根据我国刑法,医疗事故责任人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把胡万林判三年以下,一些人显然不解气。较可行的办法是把胡万林定为非法行医罪,最高刑期可达15年。
  但要把胡万林定为非法行医罪,必须要找到两方面的证据:第一,胡万林行医致人死亡的证据,第二,胡万林属于非法行医。检察官们开始苦苦搜寻胡万林治死人的证据。然而,在被胡万林救治过的上万名患者当中,站出来指控他犯罪的只有何素云的家属。后来,在多方努力下,又找到两名患者的家属愿意参与指控。最后,真正出来作证的只有两位患者的家属,其一是何素云的家
属,其二是刘法民的家属。刘法民之死又难以找到证据是胡万林的过错,因为刘已是肝癌晚期,来卫达医院之前省医院已发出病危通知书。剩下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何素云之死。但法医鉴定的结论又不能明确确定胡万林的用药是造成何素云之死的原因。
  关于非法行医的问题,胡万林的律师已找到证据,证明胡万林在商丘从医有合法的资格证书,是商丘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正式颁发的,况且,胡万林是作为卫达医院的一名医生坐诊,不是自家开的私人诊所,其行医的行为属于卫达医院的职务行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
  至此,检察机关陷于困境,想起诉胡万林非法行医罪显然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把这个案子一放就是几个月。事情朝不了了之的方向发展,胡万林可能最终会被不起诉。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4月25日,法轮功信徒近两万人突然聚集在中南海周围。当这个组织突然显示其政治力量时,立即震惊了全世界。4.25事件直接导致了7月22日的反法轮功运动。
  这场运动表面看来似乎和胡万林关系不大。但在中国任何人都逃不开政治运动,作为专政工具的司法机关更是如此。
  4.25事件之后,本来已处于静止状态的胡万林非法行医案又活跃起来。检查机关又开始四处奔波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又是半年过去了,检察机关的收获依然不大。案子拖到了年底,1999年12月30日,商丘市中级法院终于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双方激烈论辩,控方认为胡万林有重罪,辨方认为胡无罪。法庭外,有人扯起横幅,要求严惩杀人凶手胡万林,也有人专程从外地赶来,要为胡万林说句公道话,认为胡万林救了他的命。然而,案件的背景远不是商丘市的激烈争吵,而是整个社会无处不在的运动气息。
  庭是开过了,但判决迟迟下不来。这一拖又是十个月,早已超过了法律的期限。这期间,法轮功活动不断,中国的反邪教运动也从没间断。终于,在2000年的国庆节前夕,作为一份献礼,胡万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这是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刑期。
  判决书上写道,胡万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为人治病,在诊疗中造成多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重处罚。
  纵观胡万林一生,人生大悲莫过于此。大半辈子的年华都被无辜的断送在监狱里。更可悲的是,他每一次入狱,都与中国的一个法治时代相连。每一次被判刑,总少不了“社会影响极坏”。第一次入狱是在文革期间,也就槐厮?了。第二次入狱正赶上严打,从重从快,稀里糊涂的被判重刑。严打在那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也许有他的必要性,但抽风似的不公正的惩罚对法治的伤害有多大?把法治纳入意识形态的轨道,中国何时才能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第三次,毕竟是在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之后,对胡万林的量刑才没有离谱,好在还是在15年之内。
  胡万林的第三次悲剧,也是中国法治的又一悲剧,是阴险的政客,宗教裁判所的爪牙般的自以为是的所谓科学斗士,长期受到压抑从而对承担道义的渴求达到变态的传媒,以及媚权媚俗的法院联合造成的。
  1999年,可谓中国的科学年。这一年,大写的科学到处炫耀着他们光辉的胜利:科学就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是唯一的,其余的都是伪科学,都要打翻在地,踏上一万只脚。中华民族百年科学梦,到头来还是一枕黄梁。科学精神在哪里?
  值得一提的还有传媒,长期的压抑已使他们有点精神变态。他们渴望找到敌人以承担起道义的责任。他们如此渴望,但又无法对抗大的敌人,因为他们本来就是最大敌人身上的寄生物。他们终于找到了胡万林,他们给他披上邪恶的外衣,向他猛烈开火。他们就像找到了一个面人,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他泼脏水。二十世纪的两面大旗,他们不敢碰民主,于是只好在科学的夹缝里寻求自慰。
  当然,最根本的问题还在于中国的司法体制。传媒媚俗是正常的事情,法院媚俗甚至媚权则是一件可怕的事情了。法治的精神在于,人类用一套严格的法律技术来弥补人类自身理性的缺陷。
  人是富于感情的动物,激情之下可能犯错误,甚至在自以为很聪明的状态下也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德国人民曾经选择了法西斯,中国人民也曾经在二十世纪高呼万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人们选择法院作为民主制度的最后保障线。人们通过严格的程序选出法官,尽可能使他们神圣一些,理性一些,超然一些。即使民众处于狂热的时候,他们依然能够做出理性的裁决,从而避免民主走向盲目和专制。美国的法院没有给辛普森定罪,也许真的放过了一名杀人犯。但如果法院媚俗,顺从于民意,民主大厦将岌岌可危,它的危害性远大于一名杀人犯。当然,目前在中国谈论民主的保障线,谈民主与自由的关系,似乎太奢侈了,太超前了。中国面临的问题在于,法院是一个政党的附属物。这个政党以运动起家,又以运动治国。法院的正义就是这个党派的正义,法院从来都处在运动的漩涡中。今天头脑发热,丧钟为法轮功和胡万林敲响,明天,丧钟又将为谁而鸣?
  改革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已有不小的进步,但我们距一个法治国家还很遥远。胡万林,作为一个个人,在强大的权力面前,是何等的渺小。而这,也正预示着,我们每一个个人随时可能面临的悲剧命运。想起了孙中山先生的一句话,同志仍需努力。努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建立一个充满正义的社会,以避免先辈们曾经过的千千万万个悲剧,以及今天正在上演的悲剧,在我们自己以及子孙后代身上重演。
玄隐子 | 2003-4-3 0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万林——中国法治悲剧命运的象征

看来先生是有心人啊,收集了这么多有关胡万林的文章!还有\*\*\*\*功,就是法轮功嘛,先生有何看法?好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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