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红莲湖项目疑涉“炒地”港商身陷亿元债务炒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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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44 | 回复2 | 2016-10-31 08: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最热门的行业之一。当前,二线热点城市的炒房炒地之风,在一个扩张即“信贷扩张”,和三个紧缩即“实体经济投资紧缩”、“股市投资紧缩”、“一线楼市投资紧缩”的大背景下,毫无悬念地狂刮起来,房地产开发暴利足以让开发商们冒天下之大不韪。这种炒房炒地之风,由于完全脱离实体经济基础的支撑,不但是难以持续的,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影响到中国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是中央政府绝对不能容忍的。
  
  最近,有群众向媒体反映,湖北武汉红莲湖旅游渡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红莲湖高尔夫项目从2005年取得开发权到至今,中间开发商几度转手,地价从第一次倒卖的1220万元炒到现在的5932.6万元,是最初价格的4.9倍,而项目规划61幢别墅,此时完成尚不足1/10。其中一投资方港商张某总计投入该项目中的1055万元不但分文未赚,目前反而被另外其他二个合作方索要高达12091.96万元赔偿款,而且这中间上演了类似影视剧中出现的黑 社 会性质的恐吓、扣押、殴打、警局逃命等一系列的惊险伤人事件。
  
  
  
  红莲湖项目从2005年至今已十多年,陷入纠纷工程被查封(图左)。但据群众反映中恒基负责人宋某仍在指挥施工,改成熙园别墅,还在私自销售(图右)。
  
  据了解,红莲湖高尔夫项目是2005年中国宝安集团子公司湖北红莲湖旅游渡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取得高尔夫用地开发权。同年11月21日湖北红莲湖旅游渡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以1220万元把红莲湖高尔夫项目其中100亩未开发的净土地转让给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公司,2007年09月11日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公司(下面简称:海鼎公司)以2600万元把红莲湖高尔夫项目100亩未开发的净土地转让给武汉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下面简称:中恒基公司),2007年12月9日武汉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把红莲湖高尔夫项目100亩未开发的净土地以3500万元与余某和张某合作开发。短短二年间,一块100亩还未开发的土地从取得开发权的几百万一下子彪升到3500万元。
  
  该项目其中的二位合作方港商张某、余某于2007年在泸州认识,后通过余某介绍张某认识了武汉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宋某,在宋某和余某一起不断的游说下,2007年12月9日中恒基与张某、余某签订《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开发红莲湖项目。2008年5月红莲湖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最初由中恒基法定代表人宋育锋任项目总负责,并与余某共同委派项目副总经理和财务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管理。张某则未参与项目经营。该项目于2009年底陷于困境,拖欠大量工程款,引发多起纠纷。在此情况下,中恒基于2009年8月27日与张某、余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中恒基退出红莲湖项目开发,由张某、余某承包经营。《承包合同》还约定:红莲湖项目的固定利润是3240万元,中恒基按52%的比例分取,固定利润的税费按12%计提,在此基础上,中恒基还应分取900万元净利润;张某、余某分期向中恒基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固定利润。按上述约定,中恒基在收回全部投资款的基础上,扣除税费还应分取固定利润2382.6万元。
  
  
  
  中恒基退出项目后,项目于2010年初再次陷入困境,引发纠纷。宋某以杜爱勤向他借款做工程为理由,并鼓动杜爱勤的工程队向后来进入的新合作方索要高额利息钱,进入工地阻止工程建设,同时宋某以谈事为由将张某骗至某咖啡厅先是威胁,后指示社会人员围堵,张某打110求救后被带入派出所,但派出所给出的理由是没有发现有人对张某有构成威胁,拒绝对其提供帮助,此时这些社会人员就围在派出所门口,而派出所此时却不见一个领导,在如此无助的情况下,为保生命安全张某不敢从正门出来,只能选择从派出所二楼排水管偷偷跳下拦辆出租车才得以逃脱。
  
  据施工队刘某透露,在宋某和余某负责管理项目期间并没有按照当初2007年12月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前口头承诺先盖10栋别墅起来开售后再边卖边盖剩余的房子,而是把项目64栋别墅一起动工,从而导致没有一栋是完整的房子(到中恒基公司和余某退出项目时,所有64栋房子都没有做外装,少部分盖至3层,部分盖至2层,部分盖至1层,部分只在盖至地下室,更有不少的只挖了个坑连地下室都没盖)房子一直无法销售,更导致后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其后中恒基公司和余某更以没有资金投入为由退出项目,并约定固定回报等收钱!
  
  张某、余某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共同经营的红莲湖项目尚处于投入大于产出的阶段,并未实际产生盈利,此时双方即同意余某分取固定利润950万元,且债务全部由张某承担。双方对于合伙经营期间的利润分配、债务承担方式的约定,已经脱离《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最终演变为典型的借贷关系。在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余某与张某之间的合作的法律属性为个人合伙,《协议书》解决的是合伙一方退出另一方留守的情况下,对当时各方享有权利、义务进行清算,并对未来权益重新划分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的上述认定显然错误。
  
  中恒基还向合作方虚构了红莲湖项目的真实转让价格,称其向海鼎置业支付了2600万元的转让款。直至事件引起诉讼后张某才发现,海鼎置业与中恒基签订的《开发权属转让协议书》约定的转让价格实际为1200万元,并且中恒基也只能提供向其海鼎置业转帐1200万元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在此之前,张某一直不明真 相。
  
  从整个事件来看,三方所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权属转让协议》《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承包合同》因其以变相炒卖土地为目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包合同》因其在联营协议中设置了保底条款,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
  
  某些地方政府受房地产利益羁绊,出现丧失严格执法底气,囤地炒地中也存在部分官员个人腐败现象。xi 近 ping 总-书-记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维护群众权益,强调四个“决不允许”。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张某系香港居民,因本案涉及的红莲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当地遭到围攻、非法扣押,至今不敢到武汉市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此起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号,严格坚持涉外件的管辖标准,以确保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法治的目的,是增加公众的安全感,让他们对未来有更稳定的预期。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特别关注和充分尊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切实防止司法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间隙,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目前该事件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媒体也在即时关注事态最新发展。
cbz123 | 2016-11-2 03: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啊~
ziqjyhSTR | 2019-3-30 15: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内容了,懒得回复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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